“太阳能热水器能效标识”国家有关规定
GB26969-2011《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强制性国家标准已经于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发布并于2012年9月1日正式实施了。
按照有关强制性规定,2013年9月1日起在市场上所销售的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器)必须张贴相应能效等级的标识,否则,有关职能部门将予以处罚。
以下为有关处罚的部分相关规定: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19条规定:“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共同授权的机构备案。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禁止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禁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第7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为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希望广大太阳能热水系统(器)生产企业、经销商注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进行能效等级标识张贴,避免不必要的查处,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文章出处:太阳能热水器 www.taiyangneng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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